珠海市企业因公赴港澳备案登记须知
    发表时间:2017-09-18
 

一、备案对象及条件

(一)在珠海市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

(二)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在我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登记备案并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1.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0万元或其他税收总计15万元以上;

2. 被省政府授予省百强民营企业、列入市政府培育目录的“三高一特”百家企业

3. 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我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4. 经审核与港澳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如供港澳食品生产、客货运输、贸易等)。

二、备案申办程序

1、规范填写《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企业登记备案表》,按要求备齐所需资料后提交市港澳事务局办事窗口;

2、受理后即时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符合办证资格的企业,由企业法人与专办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来我局办事窗口签署《珠海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企业法人(责任人)责任书》。

三、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企业登记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及办证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需为企业人员申办多次赴港澳签注,需提供与港澳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实质性业务往来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

1.企业备案审核   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通过备案审核的企业需签署《珠海市因公赴港澳企业法人责任书》;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企业,我局一律不受理其人员的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2、原则上由企业法人负责本单位申办事项的审核签名,如确有必要,法人也可授予不超过2名本企业的负责人办证签署权,并同时在《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企业登记备案表》中提供被授权人的签名手迹。

3、企业须设立专办员并严格遵守《因公赴港澳申办单位办证员守则》。企业专办员变更时需及时向我局报备,我局办事窗口不接办非专办员提交的申请材料。

4、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中各证(照)须当年有效。企业停业,办证资格自行取消,所办证件需交回我局注销。

5、原已登记备案的企业因信息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我局,并报送相应资料重新备案。

6、各申办单位必须如实填写表格并提供资料。如有弄虚作假,我局将取消企业备案申办资格,并在我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受理部门:珠海市外事局办事窗口。

 

 

查询电话:21863262125110工作QQ号:2060966613

珠海市外事局网址:http://www.gxbgzy.com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中心街27号市外事局办事窗口